主辦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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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新科技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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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 業 貿 易 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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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出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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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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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 年 6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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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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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支援本地中小企業/機構使用科技服務和方案,以提高生產力或將業務流程升級轉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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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「內地計劃」和「東盟計劃」資助企業推行有關發展品牌、升級轉型和拓展內銷或自貿協定市場的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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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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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《商業登記條例》(第310章)或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;或有關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機構
· 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非上市企業,非政府資助機構或任何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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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《商業登記條例》(第310章)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
· 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非上市企業 (不論是從事製造或服務行業,或是否已在內地及自貿協定經濟體有業務運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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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助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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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以3(政府):1(企業/機構)配對模式為項目提供資助
· 每家企業/機構累計資助上限:60萬港元
· 最多可獲批6個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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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按對等原則提供,最多資助個別項目的50%,企業/機構承擔不少於該項目總核准開支的50%
· 每家企業/機構累計資助上限:400萬港元 (每項目不多於100萬港元)
· 最多可在「內地計劃」及「自貿協定計劃」各獲資助20個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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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助項目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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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項目須與業務相關, 例如:
· 透過科技卷購買電子商務平台開發eCommerce業務
· 透過雲端ERP系統提高工作流程效率, 接實現流程自動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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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品牌、升級轉型或內銷的項目皆可申請資助。
項⽬範圍相關的開⽀ (各措施費用均有不同的上限規定),例如 :
· 增聘員⼯
· 投放直接與項⽬ 相關的廣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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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批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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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均需要3-4個月(收到填寫妥當並附有所需證明文件及澄清資料當日起計)
如資料不足,申請者將獲通知,並須於 1個月內提交所需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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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均需要3 個月 (收到填寫妥當並附有所需證明文件及澄清資料當日起計)
如資料不足,申請者將獲通知,並須於14日內提交所需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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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推行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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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每個獲資助項目一般須於12個月内完成
· 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提交終期報告,成果證明及最終審計賬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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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每個獲資助項目一般須於24個月内完成
· 推行時間少於18個月- 項目成日後2個月內提交終期報告及最終審計賬目
· 推行時間超過18個月- 須於項目開始日首12個月後的一個月額外提交進度報告及審核賬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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撥款發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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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一般於提交的項目完成報告後發放
· 可要求簽訂資助協議後發放首期撥款,上限是項目獲批資助額的 25%,須先根據3:1配對原則投入同一百分比的款項。
· 餘下撥款於提交的項目完成報告後發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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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首期撥款:獲批總額75%,一般於簽訂協議後約1-2個月發放
· 中期撥款:不超過核凖總額50% 於提交進度報告後發放 (不選擇首期撥款而項目期超過18個月)
· 終期撥款:提交終期報告約1-2個月發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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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獲資助的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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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樓宇租金
· 市場及品牌推廣費用
· 日常營運所需的一般辦公室設備/硬件、軟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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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現有日常運作 開支
· 內地或自貿協定經濟體及香港以外的廣告
· 來往香港及內地或 自貿協定經濟體的 交通及住宿開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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